中国的海洋利益及其实现
作者:ydj 来源:海洋文化 更新时间:10-12-16 14:35:55 点击:
随着中国国家发展,走向海洋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。随之而来有两个重大问题:第一,正确厘定我国的海洋利益;第二,妥善平衡国际社会的海洋利益。这两者之间既包含合作又有矛盾。
我国的海洋利益,包括政治与安全、经济与发展的利益。在政治上,要保障我国的领海以及专属经济水域不被侵犯,并确保我国进出国际水域畅通无阻。对其他国家而言,同样有保护其领海以及专属经济水域不受侵犯、确保其自由进出国际水域的问题。只有看到这两方面,世界各国的海洋利益才能同时得到全面保护,任何单一沿海国家在追求其合法海洋利益的时候,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海洋利益不应受到损害。
各国首先需要解决海洋疆界如何划分。东亚地区在这方面存在诸多争议。在中日、中国与朝鲜半岛、韩日之间都存在各自海上疆域重叠以及因此引起的利益纠纷。在东海方向,我国与日本目前在某些岛屿归属权和东海大陆架地区的海上划界上,存在严重分歧。在南海归属上,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也存在海上领土与权益争议。当前还有外力卷入的趋势,形势趋于复杂。
海上主权的问题,目前只同沿海国家有关。海上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,具有陆上国家主权的同样特征。它能否有效实现,在排除使用武力的情况下,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特征:第一,主权声索方提出诉求;第二,不存在由他方主权声索所产生的争议;第三,主权声索方对所声索地区进行了长期、连续并且有效的开发与管理。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,那么任何一方对海上主权提出的诉求,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就不完整,甚至会引起国际争端。
当代海上疆界的诉求范围,主要依据《联合国宪章》以及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,尤其是后者,它是各声索方提出并厘定各自海洋利益的根本大法。各沿海国可根据国情制定国家海洋法规,但不得与其已加入了的相关国际法发生重大冲突。各相关国家在根据《联合国海洋公约》而确定相邻海域的利益划分时,要依据大陆架原则与利益均分原则进行协议,不然可寻求国际法庭仲裁。
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要求沿海国确定其海洋基线,并从基线向海洋方向获得不超过12海里的范围作为领海。从基线向海洋方向量起,包括领海在内,沿海国可获得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。根据《公约》,任何外国的船机无须申请就有权无害通过领海,但《公约》对无害通过领海做了严格规定。根据《公约》,外方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与在公海一样,有航行与飞越等自由,前提是只用于和平目的。对外国军用舰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,《公约》对其性质是否“和平”,未予明确表示。
沿海国基于历史的原因,其海洋诉求可能超出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所能提供的利益。这不表明沿海国一定不能实现其诉求。但在这种情况下,《公约》不是其赢取诉求的法理基础。关键还在于上述三点:第一,主权声索方是否提出了诉求;第二,是否不存在他方的主权声索;第三,声索方对所声索地区是否进行了长期、连续并且有效的开发与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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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海洋文化馆)